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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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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第1页)

1967年5月,姚文元在济南参与支持王效禹制造武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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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6)

1976年,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在全国制造新的###。同年1月至9月,姚文元指使鲁瑛派人到国务院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材料,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捏造罪名,诬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来总理的群众是“反革命”,诬陷邓小平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煽动镇压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

被告姚文元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4。 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参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650人。

1976年,王洪文伙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在全国制造新的###。王洪文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

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多次指示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加紧发展“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1条反革命伤人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5。 被告人陈伯达,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陈伯达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陈伯达控制宣传舆论工具,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1966年提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等口号,煽动对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迫害镇压。

1967年7月,陈伯达伙同江青、康生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

1966年年底至1968年,陈伯达多次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

1967年12月,陈伯达在唐山说:中共冀东地区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在这里起作用”。由于陈伯达的煽动,使冀东冤案造成严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

被告人陈伯达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6。 被告人黄永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黄永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70年11月3日,黄永胜同意彭德怀专案组提出要“撤销彭德怀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的意见,对彭德怀进行迫害。

1967年6月,黄永胜批准广州市公安局军管会负责人报送的《关于揪叛徒调查工作的请示》及所附的“第一号调查方案”,阴谋陷害叶剑英为“叛徒”。1968年6月,黄永胜把诬陷叶剑英“密谋发动反革命政变”的材料交给叶群。

1968年,黄永胜伙同吴法宪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黄永胜还诬陷总参谋部的领导干部。同年12月,黄永胜诬蔑总政治部“招降纳叛”,积极参与林彪“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

1967年10月至1968年3月,黄永胜提出审查中共“广东地下党”,决定对广州部队副司令员文年生等人进行“审查”,制造了“广东地下党”和广州部队“反革命集团”两个冤案,致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到诬陷迫害,副省长林锵云和文年生被迫害致死。

1971年9月6日,黄永胜向林彪密报了毛泽东主席察觉林彪在密谋夺权的谈话,致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谋杀毛泽东主席,发动武装政变。

宣判(7)

被告人黄永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7。 被告人吴法宪,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8月,吴法宪受林彪的指使,于9月3日写了诬陷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送给林彪。1968年8月,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捏造事实,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

吴法宪在空军诬陷一些领导干部要“夺权”,批准关押、迫害空军干部和群众174人,致使南京部队空军司令部参谋长顾前和空军学院副教育长刘善本被迫害致死。

1969年10月,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组成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泽东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骨干力量“联合舰队”。

被告人吴法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8。 被告人李作鹏,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8年4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李作鹏在海军点名诬陷迫害120名干部。

1971年9月12日晚11时35分和13日零时6分,在林彪、叶群叛逃前,李作鹏两次篡改了周恩来总理的命令。13日零时20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打电话紧急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作鹏没有采取阻止起飞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飞机叛逃。事后,李作鹏修改电话报告记录,掩盖罪行。

被告人李作鹏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9。 被告人邱会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邱会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7年,邱会作指使人窃取总政治部的档案材料,诬陷总政治部的干部,在林彪“砸烂总政”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

1967年至1971年,邱会作在总后勤部私设监狱,刑讯逼供,直接诬陷迫害了干部和群众462人,致使汤平、周长庚、顾子庄、张树森、申茂兴、王述臣、张凌斗、华迪平8人被迫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