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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离我们有多远--中国艾滋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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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1页)

,又开始了跑官司的“长途跋涉”。  2001年5月17日,吴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此时距法院立案已近八个月时间,距陈修梅病逝也有半年时间了。  距离是否长了点?但好在终于开庭。  开庭当日,五被告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南漳县第二医院、襄樊市同和大药房有限公司悉数到庭;五被告各自聘请的律师悉数到庭。  被告阵容强大完整,足以证明对此一官司的重视。  原告只有一人,陈修梅已死,申呈年幼无法出庭,申洁勇肩起了原告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黄惠民、张滨也专程从上海赶来,准时出庭。  其实这件案子并不复杂。何以惊天动地,引起八方注意?原因有二:其一是“艾滋病”;其二是“1300万”!  此案重大,据说是关于“艾滋病”的第一案,加之索赔金额高达1300万元,无论从哪一方面讲都属于影响重大的案件之一。  但是倘若拨开迷雾,此案又很简单。输血是事实,染病是事实,五被告是非之争,关键在于几名被告有没有“依法采供血和依法经营血制品”。  为何是关键呢?因为早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就颁布了《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又颁布了《关于加强血液管理的通知》。两部行政法规都一再强调“各级各类采供血机构在供血(浆)者每次健康检查和每份临床用血检测中,必须立即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和梅毒等项检测,不得漏检和不检。造成传染病扩散的采供血机构、供血者和医疗机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了此一“尚方宝剑”,其他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庭审时,五被告中的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当庭出示了2000年8月7日吴县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报告”和当初陈修梅住院时记录在案的病史,以及采血许可证。三被告以此证明他们在采、供、输血环节中是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标准严格操作的。对于原告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了HIV不负任何法律 责任。  庭审形势急转直下,湖北两被告此时如坐针毡。  曾先后四次给陈修梅输了1200毫升血的湖北南漳县第二医院既拿不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采血许可证,又未按照卫生部的强制规定对供血者作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和梅毒等相关传染病专项检测,便擅自使用了自行采集的血液。  被告人南漳县第二医院涉案嫌疑扶摇直上。  庭审中,另一被告湖北省襄樊市同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自己经营血液制品的许可证。此外在法官的一再追问下,也未能说清楚他们提供给南漳县第二医院的人体白蛋白的合法供货渠道。  上述庭审对湖北两被告明显不利。  接下来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时,原、被告及其代理人之间没有出现人们意料之中的唇枪舌剑。好像案情已经较为明晰了,彼此之间用不着再在法庭上多费口舌。  临近庭审结束时,原告代理人黄惠民、张滨两律师代申洁勇向法庭提出了先予支付的请求。两位律师的理由很充分:因为3岁女孩申呈已经发病,出现了怕冷、咳嗽、皮疹等现象。为了治疗孩子的病,挽救其生命,要求过错责任明显的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和襄樊市同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先行支付5万元人民币。  法官当即宣布可以考虑原告代理人的请求。  5月22日,吴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裁定:先予执行被告湖北省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人民币3万元。裁定书送达日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法院的裁定内容,申洁勇在未接到裁定书之前是不知道的。法院通知可于5月23日上午去法院领取裁定书。  申洁勇感到一丝欣慰。  救命钱虽然姗姗来迟,但总算来了。  申洁勇掰着指头筹划着即将到手的5万块先行支付款该怎样还债,该如何带领申呈去北京找大医院治疗……   txt小说上传分享

大闹法庭的AIDS患者

2001年5月23日,申洁勇天不见亮就起了床,眼睁睁看见东方发白,眼睁睁看见时钟指向8点。  8点一到,申洁勇就出了门,直奔吴县市人民法院而去。  为了这一天,申洁勇似乎觉得等得太久了点,要是这一天早些到来,也许陈修梅还有救。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一天终于等来了。家里的钱早已挤干用完,为给妻子治病,已经拖下一屁股债,此时申洁勇的精神状况极度烦躁不安,到了崩溃的边缘。倘若此案再无一个结果,真不知会出现什么严重的结果。  8时半,申洁勇走进了法院大门,领到了法院头一天作出的裁定书。  申洁勇急速地扫视了一眼裁定书,发现两位律师请求先行支付的5万元变成了现在裁决的先行支付3万元。  怒火开始在他胸中蔓延。  他咬着牙,努力控制着自己欲燃的情绪。  他要法院更改裁定书所裁定先行支付的金额,法院未能同意。  申洁勇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了,他不顾一切地大声争辩、吵闹,法官前来制止。他索性不顾后果地举起椅子,砸了法院的办公室。  要是其他人,法警早已出面强行制止了,可是眼前大闹法院的是一名受害者,是一名AIDS患者呀!  吴县市人民法院充分给予了申洁勇以人道主义对待,没有动用警力,始终坚持劝说、解释,以平息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最后,法院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考虑,作出了最终裁定,先予执行5万元。  开始,申洁勇以为裁定书到手了,“先予支付”的5万元随后也跟着到手。  然而他错了。  他不知道“执行难”在今天中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已是顽症一块,他也不知道被执行人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仅是一家“乡镇规模的小医院”,医院账上根本无钱,筹措被执行款需要一定时间。  申洁勇一只眼紧紧盯着被执行款何时到手,一只眼紧紧盯着女儿申呈的病。救命钱一时半会到不了手,可女儿申呈的病却是一天也耽搁不得的事!  女儿申呈的病一天天恶化,正是用钱的时候,申洁勇却没有一分钱。父女俩的日常生活费用全由姐姐资助。姐姐申庆节也是一个打工者,又有多少钱来资助弟弟?特别是面对侄女儿的病,每天的药费不是十块八块钱能资助得了的。断了药又怎么办?毕竟是一条活泼可爱的小生命呀!  6月7日,正当申洁勇为女儿的病一筹莫展的时候,有两位长期研究治疗艾滋病的生物工作者风尘仆仆地从江西来到吴县市,提出免费为申洁勇、申呈父女俩治病。他们的到来,对于正苦于无钱买药治病的申洁勇来说真是雪中送炭。  两位专家在吴县住了下来,为申洁勇父女俩免费治疗了一个礼拜左右,申洁勇、申呈的病情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好转。就在申洁勇父女俩看到了希望的时候,两位专家离他们而去。原本说好十天左右又来吴县为申洁勇父女继续治病,谁知道他们离去之后就再也没有了消息。  申洁勇苦等苦盼,既等不来救命钱,又等不来救命人,心里又开始烦躁不安起来:“人家是不是嫌咱太穷了,没有钱给药费?不是说免费吗?怎么办……”思来想去,最终还是想到一个钱字上。  于是,申洁勇又三天两头地跑法院催钱。  法院考虑到申洁勇的实际情况,便于7月2日,委托湖北南漳县法院“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5万元,对于南漳县第二医院来说,也相当困难。本来是穷家当破产业,如今又捅了这么大一个娄子,全院职工怨声载道,人心不安。  南漳县法院通知来了,要第二医院“先予支付”5万元。不付不行,拖也不是办法,他们只好卖掉两间房屋,先予支付了原告5万元。  申洁勇面对到手的5万元“先予支付”款既喜又忧,喜的是日思夜盼的钱终于到手了,忧的是区区5万元钱,怎么够得上他带领女儿去北京治病的巨大开销!谁都知道艾滋病的治疗费用极为昂贵。手中没有足够的钱,来回跑北京、吴县也是够麻烦的事。  不到一个月时间,申洁勇又去法院催法院赶快判决女儿和他治病需要的钱。  法官问申洁勇:“这么快5万元钱就花完了?”  “先予执行”款当然没有花完,申洁勇想到若去北京需要花更多的钱:“差不多了,我要带女儿去北京治病,几万块钱哪里够啊!”  “那你把你给女儿申呈治病的发票拿来我们看看——”  申洁勇一听到这儿就火了:“难道我们得了病是假的?难道陈修梅死了也是假的?”  法官耐心解释说:“谁也没有说是假的,被告南漳县第二医院也有一定困难——”  “那吴县第一医院呢?他们就不负责任了吗?陈修梅第一次输血就是在他们医院输的,难道他们输的血就没有问题吗?南漳有困难,你们可以让吴县先予执行呀!”  法官见申洁勇怒火烧心,便又和风细雨地作了一番解释,申洁勇只好悻悻离去。  以后几天,申洁勇几乎天天跑法院,催法院让吴县第一医院也“先予执行”。  8月9日这天,是吴庭长接待申洁勇的。两人面对面交谈了一会儿,恰逢吴庭长有事去了隔壁,申洁勇以为吴庭长在故意回避他,热血一下子直冲脑门,他在法院里大吵起来,后又把法院花盆扔在临街马路中间,导致交通受阻。吴庭长出来劝阻,申洁勇还把吴庭长手臂弄伤了:“你们不解决,我还要天天来!”  第二天,申洁勇果然来到法院,要求法院“先予执行”。  法院是国家庄严神圣的执法机关,在这里绝不允许任何人滋事生非,尽管申洁勇一家人的遭遇值得全社会同情,但他个人的过激行为却于法不容。  经研究决定,吴县市吴中区法院对已经两次大闹法庭的申洁勇予以司法拘留。  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并非最后的判决

被司法拘留,申洁勇想不通。  在拘留所里,他对吴中区人民法院对他的过激行为进行司法拘留提出复议。  因为事实和法规同在,复议的结果可想而知。  申洁勇被拘,女儿不吃不喝,吵着要爸爸,60多岁的老母亲急,30多岁的姐姐更急。  她抱着申呈来到吴中区法院,恳请法院从轻处理弟弟的“过激行为”:“我弟弟几时才能出来?教育教育他也是应该的,可是他女儿不吃,不喝,又发低烧,我们又不知道她要服什么药,只有我弟弟知道,是不是让他出来?他保证以后再不冲动了,再也不会出现过激行为了。”  第二天,申庆节又将申洁勇写的保证书送到了法院,法院的答复是:复议期间,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后才能决定几时放人。  由于申洁勇对自己的过激行为有了新的认识,更由于申洁勇家里的特殊情况和他本人是一名AIDS患者,仅隔了一周时间,申洁勇便又重新获得了自由。  走出拘留所,申洁勇感慨万千:“教训是深刻的,现在有些后悔。天大的事,也不能顾此失彼呀!往后我得知法知理,不再卤莽行事了。”  9月2日上午10时,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艾滋病一号家庭”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申洁勇和他的律师张滨到庭听候宣判;南漳县第二医院等五名被告及其代理人也到庭听候宣判。  据记者柳述报道,“庭长足足用了半个小时宣读了长达20页的判决书”。吴中区法院认为:  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吴县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血站、靖江市血站的医疗、采供血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湖北襄樊同和大药房出售人血白蛋白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陈修梅感染艾滋病病毒与湖北省南漳县第二医院的医疗、采供血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南漳县第二医院在未取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开展采供血业务,且其所采供的血液,未经抗HIV项目检测,即输入陈修梅体内,违反了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故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赔偿申洁勇、申呈、陈修梅精神损失费、死亡费25万元;南漳县第二医院每年偿付申洁勇、申呈父女俩每人9万元的医疗、检验、生活补偿、营养等费用。  宣判结束之后,被告之一南漳县第二医院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原告申洁勇认为:吴县第一人民医院有推卸不了的责任;襄樊同和大药房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同时还对精神赔偿过低表示不满,依法提出上诉。  宣判之后,申洁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的妻子死了,我的女儿又天天面临死亡的威胁,这种精神折磨岂是10万元精神损失费就能补偿得了的?”  受过挫折,吃过教训之后,申洁勇聪明多了。虽然不服,虽然气愤,现在的申洁勇却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气而不恼,愤而不怒:“有理有法,走遍天下不怕。我申洁勇再也不会像过去那样冲动卤莽了。为了女儿,为了我自己,也为了死去的妻子修梅,我要努力地活下去,打赢这场官司,争取到自己应该争取到的一切,尽量让女儿多在世界上活几年、几十年,那时候即便是我死了,我也瞑目了。”  2001年10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原、被告双方都出席了听证会。会上各抒己见,有关法律专家、医学专家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后,决定择日宣判。  会后,原告代理人、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张滨发表了一番语重心长的讲话:  “‘艾滋病一号家庭’的悲剧无疑是令人痛心的!但此案基本结束,不会有什么改变了。希望全国医疗单位引起重视,在供血时,一定要严格把关。为你和你们家人的健康生存,也得严格把关!”  愿张滨律师的话,是一声长鸣的警钟,永远在我们心中回响。  

艾滋病小斗士之死

2000年7月9日至14日,第13届国际艾滋病大会在南非东部港口城市德班隆重举行。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打破沉默”。会议要达到的目的是,希望国际社会更加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希望全世界、全社会的配偶之间、伙伴之间、父母之间以及孩子之间,都应该正视并公开讨论艾滋病的危害。  会上,有一名11岁的艾滋病患者小恩科西,站在主席台上,用自己稚嫩的声音,向台下数千名与会代表讲述了自己的母亲赫兰拉·卡马洛被艾滋病夺去生命,自己出生时就感染上HIV的悲惨遭遇。小恩科西在发言中对南非政府进行了成人口吻的猛烈抨击,他指责政府没有能够向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药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他本人就是政府的严重失职而导致出生时就感染上艾滋病的。  对于小恩科西的无情指责,南非政府无法回避。在南非,每天都有约200名携带HIV的婴儿出生,这些孩子中有四分之一活不到自己的第二个生日。恩科西·约翰逊是个顽强者与幸运者,在母亲去世之后,他顽强而幸运地活了下来,一直活到今天,走上了国际艾滋病大会的主席台。  小恩科西在发言中说:“我在此希望政府向携带艾滋病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