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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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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第1页)

(1)对自动离职者,公司将作除名处理。

(2)员工自动离职后,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异动说明,异动说明应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写明员工离岗时间。

(3)员工自动离职,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2日内到财务、物资、金融等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如有问题应及时报行政部,由行政部转法律顾问。

第五十九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公司辞退: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不能胜任应聘工作。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5)待岗达3个月仍无用人部门接收。

(6)1年内两次待岗。

第六十条辞退员工程序如下:

(1)部门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并出具辞退员工事实依据。

(2)部门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

(3)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4)人力资源部批准。

(5)辞退。

第六十一条中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董事长。

第六十二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予以除名:

(1)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2)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或连续旷工15天。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违抗命令或玩忽职守,情节严重。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6)盗用公司印信,或涂改文件者,或伪造证件者。

(7)年终考核不合格,经留用考察仍不合格。

(8)在外兼职。

(9)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技术与经济商贸活动。

(10)泄露公司重大机密。

(11)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犯有严重经济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12)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三条对拟除名的员工,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发出除名通报。

第九章考勤制度

第六十四条工作时间规定:

(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