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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美国:易中天文集 第九卷·费城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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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1页)

美利坚人民的父亲,而只认为自己是人民的儿子。

作为合众国的缔造者,华盛顿其实是一个很平常甚至还有点平庸的人。他在青年时代既没有“彼可取而代之”的念头,也没有“问茫茫大地谁主沉浮”的气概,最大的愿望不过是拥有更多的土地,在英国殖民常备军谋个一官半职。如果不是风云际会时势造英雄,他也许会在他弗吉尼亚的农场里了此一生。他的智力并无多少超人之处,形象也没有什么特殊魅力。他文笔流畅但缺乏文采,待人诚恳但刻板冷淡,和他共进晚餐竟如“葬礼般的肃穆”。历史和人民选中了他,主要因于他的人品。他的诚信无懈可击,他的公正自始至终,他的良心使他的决策丝毫不受个人利害、亲缘、好恶等因素的影响,何况他还有与诚信、公正和良心密切相连的另一种美德──审慎。这就使大家相信,把国家交给他是可以放心的。

但是,面对突如其来蜂拥而至的崇拜和荣誉,华盛顿感到诚惶诚恐并一再萌生退意。在交出了手中的“克敌制胜之剑”,回到弗吉尼亚农庄务农后,他非常不愿意重入政坛。这种想法使他在1789接受总统职位时,竟然抱着像“一个死刑犯步入刑场”一样的心情。这次制宪会议,他原本也是不想参加的。只是在各方的一再请求下,他才同意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勉为其难。这是他在会上三缄其口的深层原因。当然,作为主席,过多的表态会影响代表们的畅所欲言,人品高尚非常自律的华盛顿当然知道这一点。

不过这丝毫不意味着华盛顿在会上是无所作为的,更不意味着他对于这次会议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事实上在制宪会议之前,他就曾与“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互通信息,共商建国制宪的大政方针。麦迪逊则把自己草拟的新制度大纲给华盛顿过目。因此有人认为新宪法和制宪会议实际上是华盛顿和麦迪逊密谋的产物。华盛顿虽然并不愿意亲自出席会议,但一旦参加,则投之以全身心。何况如果没有他作为美利坚民族团结的象征坐在会场,这次会议弄不好真会一哄而散。相反,由于他的出席并担任主席,制宪会议的目的便和美国革命的主题联系起来了。这是会议的精神基础。在后面的描述中我们将看到,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基础,那一轮红日才终于能够喷薄而出。

一 始作俑者(1)

5月29日,会议进入实质性阶段。

揭开会议主题的,是弗吉尼亚代表爱德蒙·伦道夫。这并不奇怪,因为这次会议原本就是弗吉尼亚倡议召开的。弗吉尼亚是北美第一个英属殖民地,建立于1607年。1776年6月29日,即《独立宣言》发表前三天,弗吉尼亚通过了自己的宪法,并依法成立了自己的政府,是较早成为“主权、独立、自由之邦”的殖民地之一。在当时美国的十三个邦当中,弗吉尼亚是历史最久,人口最多的一个(土地面积则居第二),在美利坚合众国从无到有的过程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他十二个邦也习惯于凡事都由弗吉尼亚人牵头。第一届大陆会议选举的主席佩顿·伦道夫,第二届大陆会议选举的总司令乔治·华盛顿和《独立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托马斯·杰斐逊都是弗吉尼亚人。在第二届大陆会议上提出著名“三项建议”的理查德·亨利·李,也是弗吉尼亚人。理查德·亨利·李的三项建议是:一,起草宣言,宣布独立;二,起草条例,建立邦联;三,委派代表,联合法国、西班牙共同对付英国。可见美国的独立和建国,弗吉尼亚人功不可没。不过有趣的是,牵头联合十三个北美殖民地的是弗吉尼亚,后来领导分裂联邦的也是弗吉尼亚,而1861年南北战争中的南军总司令罗伯特·爱德华·李,便正是理查德·亨利·李的孙子。顺便说一句,后来在弗吉尼亚讨论批准联邦宪法的大会上,这位理查德·亨利·李也是反对派领袖之一。

爱德蒙·伦道夫则是第一届大陆会议主席佩顿·伦道夫的侄子。他作为弗吉尼亚行政长官率团参加制宪会议时,年方三十四岁,可谓风华正茂。他也是一个“帅哥”,身材高大,相貌英俊,声音洪亮,极具人格魅力。事实上弗吉尼亚代表团也是人数众多(仅次于宾夕法尼亚),阵容强大(均为一时之选)。而且,七人之中,除乔治·韦思提前离会,约翰·布莱尔从不发言,詹姆斯·麦克朗插不上手外,其余四人在制宪和建国的过程中都作用极大。乔治·华盛顿就不用说了。三十六岁的詹姆斯·麦迪逊是“美国宪法之父”,六十二岁的乔治·梅森则是“权利法案之父”。没有麦迪逊,美国宪法难诞生;没有梅森,美国宪法不完善。正是麦迪逊和梅森的“窝里斗”(一位弗吉尼亚代表反对另一弗吉尼亚代表),宪法才达到了一个理想的状态,──人民对政府既授权,又限政。至于爱德蒙·伦道夫,他在制宪会议上扮演的角色颇具戏剧性。揭开会议主题,最早提出制宪方案的是他,最后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字的也是他(另外两个是梅森和格里)。不过伦道夫虽然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字,后来却又在代表大会上给予反对派领袖帕特里克·亨利当头一棒,促成了宪法在弗吉尼亚的批准。

好了,现在我们知道,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这两个代表团各有“四大天王”。宾夕法尼亚这边有本杰明·富兰克林。余则罗伯特·莫里斯,詹姆斯·威尔逊,古文诺·莫里斯。弗吉尼亚这边有乔治·华盛顿。余则詹姆斯·麦迪逊,乔治·梅森,爱德蒙·伦道夫。宾夕法尼亚代表团八人,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就有四人(本杰明·富兰克林,罗伯特·莫里斯,詹姆斯·威尔逊,乔治·克莱默),后来又贡献了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詹姆斯·威尔逊)。弗吉尼亚代表团七人,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只有一人(乔治·韦思),但后来贡献了两位总统(乔治·华盛顿和詹姆斯·麦迪逊),爱德蒙·伦道夫则担任了第一任联邦检察总长。两个代表团的分量可谓旗鼓相当。

一 始作俑者(2)

弗吉尼亚代表团人数多,阵容强,来得早(5月25日前全部到齐),因为他们是会议的发起人。1786年9月,在一次有五个邦代表出席的协调会上,麦迪逊和纽约的汉密尔顿就提出过建议,倡议召开修订《邦联条例》的会议。同年10月16日,弗吉尼亚参众两院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了发起这次会议的提案,邦联议会则在次年(1787年)2月21日做出相应决议。所以弗吉尼亚人是有心于此,有备而来。由他们的代表团团长爱德蒙·伦道夫首先提出其实是麦迪逊起草的修约方案,那是理所当然。他们是始作俑者嘛!

不过弗吉尼亚倡议召开的这次会议却并不好开。因为这次会议既没有名份(或者说并非名正言顺),又没有经费,还不知道究竟有没有前途。不错,邦联议会是有决议,各邦对代表团也有授权。但谁也没有说要他们制定宪法。想想也是。制宪,照理说应该是邦联议会的事。邦联议会和各邦议会的意思,也只是觉得《邦联条例》确实有些问题,因此同意十三个邦都派出代表,坐在一起议一议,看看有什么办法没有。显然,所谓“制宪会议”,原本只是个“研讨会”。难怪会议纪律那么差了。有的迟到,有的早退,还有人出出进进,一会儿来一会儿不来。

代表们自己也信心不足疑神疑鬼。5月28日,会议刚刚开始,马萨诸塞代表鲁弗斯·金就提出,反对将每一项表决的结果都记录在案。因为会议过程中改变观点是常有的事,一旦这些证据公诸于众,会议就会显得矛盾百出。弗吉尼亚代表梅森附议。他认为这些记录留在会上,会妨碍已被说服的代表改变观点;公布出去,又会授人以柄,被反对派加以利用。南卡罗来纳代表巴特勒想得更周到,提议禁止代表随意对外公布会议内容。最后大会通过决议:未经许可,会议当中的任何发言都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

于是,在1787年那个闷热的夏天,代表们便只好穿着呢绒燕尾服,衣冠楚楚地坐在门窗紧闭的屋子里开秘密会议。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几乎人人都不愿意外面知道自己在会上说了些什么。而且,他们既对会外的人信不过,也对会内的人不放心。因此,借用尹宣先生(他是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译者)的话说,他们“宁可汗流浃背,唯恐隔墙有耳”。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制宪会议,竟然开得神秘兮兮,甚至鬼鬼祟祟。

代表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果然,弗吉尼亚的方案一提出,反对和怀疑的意见就冒了出来。因为谁都看得出,麦迪逊、伦道夫他们的方案,名义上是要修订《邦联条例》,实际上是要用他们另外拟定的《联邦条例》(其实就是《联邦宪法》)取代原来的《邦联条例》,用按照新《条例》组建的新政府取代原来的邦联议会,将十三个主权独立的邦及其联合体改造为“一个主权,一部宪法,一个政府”的统一的国家。也就是说,他们要制宪和建国。

这当然是开不得玩笑的事,大家也都有些无从下手的感觉。想事周到的南卡罗来纳代表巴特勒却敏感地意识到,弗吉尼亚方案虽然千头万绪,核心和前提则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建立由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最高政府”(National Supreme Government)。这其实也是制宪会议的初衷。这一点如果通不过,其他也就免谈。因此他提议,首先讨论这个问题。至于他自己,原本是反对集权的,因此也不赞成扩大邦联议会的权力。但弗吉尼亚方案既然主张“三权分立”,把权力分割到不同部门,他也就乐观其成。

和这位巴特勒先生来自同一个邦(南卡罗来纳)的两位平克尼代表却有疑问。二十九岁的查尔斯·平克尼先生很想弄明白,伦道夫先生的意思是不是要完全废除各邦政府;四十一岁的科兹沃斯·平克尼将军则怀疑,本次会议究竟有没有权力撇开《邦联条例》另起炉灶。后一个问题一时无人应答,伦道夫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也很含糊其辞。他说他的发言不过抛砖引玉,具体的主张希望大家讨论。反倒是宾夕法尼亚的古文诺·莫里斯作了解释。古文诺·莫里斯说,“全国最高政府”就是具有完整和强制性运作功能的机构,而不是仅仅出于良好愿望的契约性结盟。他认为,在所有的政治实体中,都必须有一个最高权力,而且也只能有一个。因此,在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权力应该掌握在全国政府而不是各邦政府手中。这一席发言意义重大,因为它确立了合众国主权的独立性和崇高性原则。

乔治·梅森(宾夕法尼亚)赞成这个意见,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反对,特拉华代表里德则提出一个通融办法,把“全国最高政府”改为“更为有效的政府”。可见大家都对邦联议会的软弱不满,又对未来的那个政府心存疑虑。可惜里德先生的提议没有被通过。因为什么叫“更为有效的”,实在是说不清楚。于是,由南卡罗来纳的巴特勒提议,会议进行表决并通过决议:应该建立一个由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组成的全国政府。

这是制宪会议做出的第一个政治决议,会议也因此而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应该承认,这一步迈得还是蛮踏实的。因为在场的八个邦有六个赞成,纽约代表团赞成反对各半(汉密尔顿赞成,罗伯特·雅茨反对),只有康涅狄格投了反对票。5月30日这天,康涅狄格代表团只有两位代表,──老革命罗杰·谢尔曼和政治家奥立维·艾尔斯沃斯(他们的第三位代表威廉·萨缪尔·约翰逊要到6月2日才来)。这说明谢尔曼和艾尔斯沃斯都投了反对票。我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这两位先生在制宪会议上的作用极其重要,因此提请读者予以注意。

不过,古文诺·莫里斯提出的“联邦主权独立性和崇高性原则”虽然得到了支持,但这个原则如何通过具体的政府设计来体现,大家心里还是没有数。因此,等到代表们逐一讨论伦道夫方案的具体条款时,这才发现,原来表面一致的背后是巨大的分歧。而且,分歧之大,可谓南辕北辙。或者说,猴吃麻花,──满拧。

二 麻烦与问题(1)

为了弄清问题,我们还得把美国的情况再说一下。

我们知道,美国的政治体制是很有些与众不同的。直到现在,她也不是一个像我们这样全国一体、地方服从中央的国家。召开制宪会议的时候就更不是。那时的“美利坚合众国”,甚至不是“一个”国家,而是十三个“半国家”的联合体,即“邦联”。她是由这些各自独立的“半国家”通过契约联合起来的。这个联合体虽然后来由邦联变成了联邦,但“联合”的概念没有变,联合的方式(通过契约)也没有变,只不过那“契约”由《邦联条例》变成了《联邦宪法》而已。而且,正因为她是一个联合体,所以美国人从不称其为“美国”。要简称,也称作“合众国”或“联邦”(US),比如联邦政府、联邦法院、联邦调查局。

何况制宪会议时的美利坚合众国连“联邦”都不是,只是“邦联”,即十三个“盟邦”的联合体(联盟)。她当然也没有什么“全国政府”或“中央政府”,只有一个从根本就没有立法权的“大陆会议”演变而来的“邦联议会”,其实仍然不过是政治协商会议。这个议会是没有什么权威的,大体上是有事就坐在一起开会,开完各自回家。议会的决议,各邦想执行就执行,不想执行就不执行。麦迪逊在6月19日的会议上就举了一个“声名狼藉”的例子,──新泽西议会通过了一项立法,断然拒绝邦联议会摊派款项的决议,并且告诉他们派到邦联议会的代表,连反对票也不用投,干脆让所有的法案都不能通过。麦迪逊拿新泽西说事,当然是因为新泽西带头反对弗吉尼亚方案(这个我们以后还要再说)。因此,当康涅狄格也唱起反调时,麦迪逊在6月30日的发言中又举了个康涅狄格的例子。康涅狄格不但和新泽西一样,断然拒绝邦联议会的决议,还把一份表决名单交给邦联议会,明摆着是和邦联叫板。麦迪逊批评新泽西和康涅狄格,当然有他的原因。但不管怎么说,他说的是事实。

这当然不行。邦联如此不像国家,议会如此没有威望,不成体统倒在其次,没人负责却是麻烦。比如国家债务的偿还,就是一个问题。我们知道,打仗是要花钱的,独立战争也一样。在独立战争期间,为了筹措战争费用,邦联议会曾经发行过债券。这个照理说应该算是“国债”,而且仗一打完就该连本带息还给大家。可是据汉密尔顿的报告,战争结束时,未还的债务竟达七千六百多万美元之巨。数额巨大倒也罢了,麻烦的是根本就找不到负责还贷的人。因为根据《邦联条例》,所谓“合众国中央政府”,只有一个一院制的立法机关,没有执行机关,也没有司法机关。这个根本算不上是“中央政府”的中央政府,既无权对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也无权向全国各地直接征税。要让这个“政府”来支付债券持有人的本息,那可真是“要钱没有,要命也没有”,因为邦联议会的那些议员谁也不代表中央和国家。

这个麻烦很是不小,因为那些“债主”并不是什么省油的灯,其中甚至有一些是独立战争时期的高级军官。在这些人看来,自己为民流血为国捐躯,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