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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美国:易中天文集 第九卷·费城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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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第1页)

的契约,甚至为社会全体成员制定一部新的宪法。那样一来,新泽西的那位先生,恐怕就会不幸落入最后被承认的人群了。如果看作条约(即国与国之间的结盟),那么,根据自由结盟的国际法原则,任何一方如果违背任何一项条款,结盟便可视为解散,其他各方也就取得了自由,除非他们选择使用非常手段迫使违约的一方改正。可惜,《邦联条例》中没有可以动用武力迫使违规之邦就范的条款,而违背《邦联条例》的例子则不胜枚举,且行径恶劣。其中最声名狼藉的例子之一,就是新泽西的一项立法。根据这项立法,新泽西代表在邦联议会中的作用,似乎就是专门唱对台戏(请参看本书第二章第二节)。麦迪逊的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口口声声要维护邦联吗?你们不是说《邦联条例》神圣不可侵犯,动都动不得吗?然而带头违背和破坏条例的恰恰就是你们!

佩特森当然无言以对,只有兰欣在6月20日重提会议无权制宪的旧话。于是梅森(弗吉尼亚)便不客气地说,没想到时至今日,居然还有人拿这种观点来胡搅蛮缠!老实说,本次会议到底是否有权制宪,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事实上,在国家出现危机的时候,只有突破授权才有出路。想当年,我们和英国谈判时,正是因为谈判代表大胆突破了邦联议会目光短浅的桎梏,才为国家赢得了体面和幸福的和平,也使自己成为比铜像还要经久的纪念碑。这意思也很清楚:制宪和独立一样,也是一次革命。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能那么婆婆妈妈。什么授权不授权,在革命时期和紧要关头,授权也是可以突破的!

这种说法,佩特森、兰欣他们还同意吗?恐怕不会。

其实,这是一场没有结论的辩论。大会和委员会都没有对会议的性质问题进行表决。做结论的是会议的实践。随着会议朝既定目标前进,一个新的条例便逐渐浮出水面。当它最后终于成形时,谁都明白,这就是一部宪法。

至于授权问题,麦迪逊们采取了一个高明的(也可以说是狡猾的)策略,──“以人民的名义”。《联邦宪法》的序言这样写道: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和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而《邦联条例》的序言则是:

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之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这就很清楚了:《邦联条例》是各邦授权,《联邦宪法》却是人民授权。或者说,制定《邦联条例》的是十三个邦,制定《联邦宪法》的是“美利坚人民”。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邦联和《邦联条例》的基础,用人民(people)这个既现实又抽象的政治群体作为新国家的奠基人和新政府的授权人,并以他们的名义实现了国家性质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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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谁来批准宪法(1)

制定宪法的既然是“人民”,那么,有权批准宪法的当然也就同样只能是“人民”。这也是麦迪逊他们早就想好了的。在他们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中,就明确规定“对《邦联条例》的修改意见”(实为新的《联邦宪法》)应由“人民代表大会”(convention)批准。这个“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咱们的“人大”。它是专门为批准宪法(包括批准本邦宪法和联邦宪法)召开的,因此也可以译为“制宪会议”(本次费城会议的英文名称就是convention)。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是各邦议会任命的,将来批准宪法的convention,其代表则应由人民直接选举。会议的方式,可以是全国的代表集中起来开会,也可以是各邦代表大会分别讨论。总之,批准宪法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或各邦制宪会议,不是各邦的议会。

这一提案同样遭到反对改变会议性质和反对建立全国政府的人的反对。6月5日,当会议讨论到这一条款时,康涅狄格的谢尔曼立即表示:这种由全民批准的程序没有必要。他的理由是:《邦联条例》已经规定,更改条例只要取得邦联议会和各邦议会批准就行,交由人民批准是多此一举。

这道理当然谁都明白。但问题是,麦迪逊他们的目的是制定宪法,而不是修改条例,岂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去做?按照《条例》的规定,“除非取得邦联大会同意,并在事后得到各邦议会确认,任何时候不得对《邦联条例》做任何修改”。这其实等于说,《邦联条例》是不可修改的,更不用说重新制宪了。所以麦迪逊回应说,《邦联条例》在这方面本来就有问题,弄得许多邦的议会动不动就以不批准相要挟。马萨诸塞代表鲁弗斯·金更是一语道破天机:各邦议会在批准过程中是权力的失去者,他们怎么会赞成?也就只好另想办法。

所谓“另外的办法”在后来的讨论中成熟了,这就是:将新宪法交给各邦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邦议会推荐,人民选举。那么,这和各邦议会批准又有什么不同呢?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人民选举的,难道各邦议会的议员不是?当然也是。不过,邦议员虽然也由人民选举,邦议会却只代表各邦的利益,并不代表整个“美利坚合众国”,也不代表全体“美国人民”。换句话说,制宪会议代表和参众两院议员,他的代表性是不一样的。各邦议员和各邦议会代表的是“邦权”,各邦代表和代表大会代表的是“民权”。所以,哪怕最后各邦选出的制宪会议代表就是他们参众两院的那些人,这会议也得叫“制宪会议”或“代表大会”,不能叫“各邦议会”。

看来,不但我们中国人重视“正名”,美国人也不马虎。不敢马虎的原因,是他们特别看重授权,尤其是立法的授权。在他们那里,授权人的地位,是要高于接受授权者的。在所有的授权人当中,又以人民的地位为最高。如果新宪法由各邦议会批准,就意味着各邦议会是授权人。这样一来,联邦宪法就无法高于各邦宪法,全国政府也无法高于各邦政府。因为各邦宪法和各邦政府都是人民授权的。人民授权各邦,各邦授权全国,如此说来,联邦宪法和全国政府岂不是变成“孙子”了?这当然和制宪的初衷相去甚远(关于这一点,麦迪逊在6月19日的发言中有所阐述)。显然,唯一的办法,就是新宪法和新政府都直接由人民授权,而且必须用“合众国人民”这样一个集体的名义。也就是说,未来的新宪法和新政府,只有当其授权人不但是人民而且是合众国人民时,才能高于各邦人民授权的邦宪法和邦政府。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二 谁来批准宪法(2)

这就必然要遭到极力维护各邦主权的那些“邦权主义者”的抵制。如果说,6月5日谢尔曼的话说得还算比较委婉(没有必要),那么,6月20日兰欣发言时就不很客气。兰欣先生的发言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各邦的存在是一个无法更改的事实。每个人都是生活在自己邦里,和自己的邦息息相关的。因此他认为,议员也好,代表也好,由各邦议会选举也好,由各邦人民选举也好,他们代表的东西不会有什么两样,这就是“一个由人民结合而成的拥有主权的邦”,而不是“散沙似的为数众多的个人”。也就是说,不要指望参加制宪会议的“人民代表”只代表民权,不代表邦权。他们同样是会维护邦权的。至于指望各邦“自愿放弃主权”,兰欣认为想都不要想!他不无讥讽地说(我相信他说这话时嘴角一定挂着冷笑):“连指望一个邦放弃主权都不可能,何况十三个!”

马里兰的路德·马丁也态度强硬旗帜鲜明。他说他宁可牺牲全国政府,也要保全各邦政府。马丁说,当年脱离英国时,美利坚人民原本是可以统一为一个国家的。但他们宁愿把自己建立为十三个分开的主权,也不想融合为一个主权。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生命、权利和安全,都寄托给这些分开的主权了。他们理所当然地要依靠这些主权。这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讲民权吗?那我告诉你们,──邦权即民权!

6月20日的辩论除梅森说了句“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外,并未交锋。交锋主要是在7月23日。在讨论宪法批准方式时,康涅狄格的艾尔斯沃斯提议将新宪法交给邦议会批准。新泽西的佩特森附议,梅森和伦道夫反对。梅森说,把新宪法交给人民这个权威,是所有主张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各邦议会无权批准这部宪法。因为议会是宪法的产物,岂有反过来批准宪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议会有权批准,那么明天的议会就有权否定。这样一来,岂非置全国政府于脆弱动摇之基础,不得不听命于各邦之立法?何况不少邦的宪法本身就没有通过人民批准,这些邦的政府也没有得到明确的、无可置疑的授权。他们的宪法和政府,是建立在假设的授权基础之上的。这意思等于说,邦宪法和邦政府的合法性本来就有问题,如果再由邦议会批准新宪法,岂非双重的“不合法”?

接着,伦道夫又补充说,难怪在某些邦里,习惯法要高于《邦联条例》了。因为《邦联条例》只得到各邦议会批准,没有得到人民这个最高权威批准么!因此,“只有直接诉诸人民,才能解决问题。”

这一回轮到反对派理屈词穷了。他们也作了反驳,但显然没有什么说服力。格里(马萨诸塞)的观点是:如果诉诸人民,结果就会一团混乱,因为人民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达成一致。艾尔斯沃斯则说,过去,邦联议会向谁申请权力呢?是向各邦议会,不是向人民。何况《邦联条例》也有规定,只要各邦议会授权,就可以修改条款,我们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尔斯沃斯的这个说法被古文诺·莫里斯称之为“一个没有前提的推理”。因为今天的这个制宪会议,当年的邦联根本就没有料到。而且,古文诺·莫里斯和戈汉姆(马萨诸塞)都指出了极为关键的一点:按照《邦联条例》,任何一丁点修改都必须十三个邦的一致同意。此言一出,众人缄口。因为谁都知道,罗德岛至今不肯派代表参加。如果按《邦联条例》来设计宪法批准程序,等于不批准。于是,7月23日,大会以九邦赞成一邦(特拉华)反对的票数通过了麦迪逊他们主张的宪法批准方案。

批准的问题解决了,授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8月6日的“详情委员会报告”(宪法初稿)中,授权制宪的已不再是十三个邦,而是“我们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人民”,即“十三个邦的人民”。在这个表述中,既有“人民”,也有“邦”。民权与邦权之争,表面上看算是打了个平手。

但最后的胜利却属于民权主义者。这个工作是在会议接近尾声时完成的。9月8日,会议经过书面投票,选出了一个五人委员会,负责校订已经通过的条款,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所以又叫“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当选的五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现在看来,这个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并不仅仅只是“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这样一种技术性处理。他们还在非常关键的地方做了手脚。我们知道,在9月10日“第三阶段辩论小结”(即《提交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的辩论结果》)中,授权的也还是“十三个邦的人民”。但到9月12日(即两天以后),在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宪法成稿)中,十三个邦的名字不见了,授权的变成了“我们合众国人民”。当然,不改是不行的。因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并没有派代表参加会议,岂能“盗用”其名义?只写十二个邦的名字更不行。罗德岛本来就存有戒心。你把他的名字拿掉,他就更不肯或者更有理由不加入联邦(事实上罗德岛也是最后一个批准《联邦宪法》的邦)。所以,将“十三个邦的人民”改成“我们合众国人民”,也可以视为一种具有政治智慧的“技术性处理”。

但这样一来,就不仅是移花接木,而且是偷天换日了。因为授权的如果是“十三个邦的人民”,则“美利坚合众国”仍可视为邦联。现在,授权的是“合众国人民”了,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当然不会不引起争议,只不过争论发生在他们“做手脚”之前。事实上,在权力基础和国家体制这两个问题上,双方的争论都十分激烈。争论的焦点不但在于权力的基础究竟是邦权还是民权,也在国家的体制应该是共和国联盟还是单一共和国。或者说,是邦联(confederation)、联邦(union),还是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

三 合众国向何处去(1)

前面说过,所谓“合众国”(United State),可以是邦联(confederation),也可以是联邦(union)。邦联和联邦是不同的。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邦联成员国保留主权,但在军事、外交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联邦则是由若干个具有国家性质的行政区域(邦或州)联合而成的统一国家。它的特点,是全国有统一宪法和最高政府,各行政区域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前一条,把联邦和邦联区别开来。后一条,把联邦和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单一制民族国家各行政区域(省、市、县)没有区域宪法和依据区域宪法设立的政府,邦联则没有统一宪法和最高政府,唯独联邦都有。另外,邦联的成员(国家)拥有完全独立的主权,民族国家各行政区域(省、市、县)完全没有主权,而联邦制度中的邦或州则既有主权,又部分交出主权,可以说拥有“半主权”。

这样看来,1787年以前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点不三不四,非驴非马。她固然不是联邦,更不是单一制民族国家,却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邦联。因为她的成员并不是真正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而是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这些邦是“联合独立”(即“联合建国”)的,连自己也说不清到底算不算主权国家。所以,这个联合体不变不行。当然,变,也有两种变法。一是十三个邦完全独立,各自建国。建国之后,愿意联合,就组成邦联;不愿意联合,就各自散伙。或者愿意联合的就联合,不想联合的就不联合,也可以三三两两地联合成好几个邦联(南北战争时南方各州就搞了这样一个“邦联”)。另一种变法,则是十三个邦完全放弃主权,组成一个统一共和国,即变成“一个主权,一部宪法,一个政府”的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麦迪逊、伦道夫、汉密尔顿他们最早的想法,就是后一种。

所以,费城会议一开始,他们就把“全国最高政府”的口号提出来了。从理论上讲,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谁都知道,邦联的情况不佳,就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政府。所以这一提案在会议一开始便以六邦赞成(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一邦反对(康涅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