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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章 合同带来的麻烦(第1页)

晴晴继续讲述自己的遭遇。

今天的公司晨会上,她被脸阴沉得快滴出水的麻经理公开点名批评,说什么现在的年轻人大多是独生子女,由于从小被家里娇生惯养,心理素质极差,进入社会后受不得一点儿委屈,啥都由着性子来,完全不顾公司的利益,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鉴于此,做出扣包括当月在内的三个月奖金的处罚,以儆效尤。

会上,丁雨晴并没有跟他顶嘴,只是觉得在这个公司干下去没意思了。于是会后她走进经理室,向麻经理提出辞职。

谁知对方竟然不允,还拿出合同相威胁,说她与公司签了两年,单方面提出离职的话要赔偿三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而且公司还让她上过财务培训班,属于专项员工培训,所花费用也应该一并返还。

晴晴与他争辩了几句,双方说不通,随后一怒之下就离开了公司。

待回到家中,觉得很委屈,自个儿哭了一场,这才想起给晨子哥打电话。

“真是岂有此理。”江逸晨很是恼火,这什么叫什么麻经理的也太不要脸的吧。

“晴晴,合同你这里有吗?拿给我瞧瞧。”须臾,他觉得还是先瞧瞧合同条款为好。

“有的。”晴晴说着,起身去写字台抽屉中取出了一份儿文件。

江逸晨拿过合同,在茶几上展开仔细观瞧。

浏览了一遍。合同是标准格式,只是两处最关键的地方。值得推敲。

一处是工作职责范围,合同上标明,除了本职工作之外,乙方还应该无条件接受并完成甲方临时交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另一处是违约责任,确实写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单方面提出解约,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当年度月工资三倍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江逸晨对于劳动合同方面的情况并不太了解。话说自己和吴大娘所经营的只是餐饮业个体工商户,有关部门的要求没那那么严格,雇佣员工时还没有搞这些东东。

于是,他拿出手机,上网查询劳动法相关条例规定。

按照最新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条款的解释,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而关于违约金。仅仅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之签订了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既然如此,那么晴晴合同中的三倍月工资赔偿应属无效条例,但一番争执扯皮肯定是免不了的。另外财务培训费用更是有些麻烦。

“我一天也不想在公司待了,看见麻经理我就烦。”丁雨晴坐在旁边。也看见了三十天提前通告用人单位的规定,不禁皱起眉头。

江逸晨将手机交给晴晴,让她更方便地瞧清楚。自己则起身走到窗边,思索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这家公司肯定是不用待了,这点毋庸置疑。

完全公事公办的话。那就找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最多补交点儿那什么财务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