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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国经济之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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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第1页)

政府对金融的控制程度如何?

从严格意义上讲,1978年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和货币,当时政府构筑国有金融部门的目的“是为了使其成为国有企业的资金供给部门,也就是说,国有金融安排是政府专门为国有企业融资方便而设立的配套制度安排”

关于金融组织地位变化的衡量,金融发展理论的鼻祖戈德史密斯提出用金融中介比率来表示。从统计上说,金融中介比率在流量方面就是由国内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取的国内非金融部门和国外部门发行的金融工具净额占发行总额的比率,在存量方面则表现为金融工具总值除以某一特定时期内国内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国内非金融部门和国外发行的债务与股权证券的市场价值之商。为测定扩展的金融组织在整个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变化,我们可以把金融中介比率分为银行金融中介比率和其它金融机构中介比率,而前者又可以分为国有

银行金融中介比率和其它商业银行金融中介比率等。这些指标通过各金融机构持有资产占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重来衡量,以此来衡量中国扩展的金融组织地位变化状况与政府对金融控制变化状况。

上述分析实际上说明了一个问题,即中国的金融发展,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提高而获得真正的发展,也就是说,政府对金融的控制程度并没有明显的削弱,只是原有制度框架下一种形式的扩展,而非实质内容的变化。一方面,从金融制度体系变化看,到1988年为止,中国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备的金融体系,而正是这种体系的政府控制弱化导致随之而来的金融秩序混乱和整顿,1993年后金融迅速发展,不仅国有金融迅速发展,非国有金融也得到迅速发展,经济的货币化程度提高和金融资产迅速扩张。更为重要的是,1993年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和成立政策性银行,1995年建立了真正的中央银行体制,1998年设立中央金融工委和九大跨省分行的成立,这一系列的事件表明中国金融逐步由政府控制转为政府调控的基本轨迹。另一方面,金融调控方式的转变可进一步说明这一点,在治理整顿后,金融秩序归于正常,在1993~1996年的金融宏观调控中,间接调控措施的运用是国家历次宏观调控中力度最大的一次,是运用的调控手段最多的一次,也是间接调控与直接调控结合作用最显著的一次。实现了以抑制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金融宏观调控目标,国民经济实现了“软着陆”。1997年中国国民经济保持了“高增长、低通胀”的势头。在这种下,中央银行宣布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信贷规模管理,主要依靠再贷款、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存贷款利率、窗口指导等间接调控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这标志着中国金融调控方式实现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根本性转变,但上述表格中数据却表明中国的金融发展与外部形态显示有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形成了中国金融与经济畸形的二元结构非对称状态,即占有90以上金融资产的国有金融支持着仅占国民生产总值很小部分的大量低效率的国有经济,而占有国民生产总值70%以上的非国有经济,却只有依靠占有不到10%金融资产的非国有金融的支持。十分明显,政府正是通过控制金融,获取收益支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发展的,是金融作为潜在的力量在维持着政府进行改革,正是这种政府对金融的控制方式,导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始终无法得到市场化的解决,也就无法割断企业对银行、银行对政府的“双倒逼机制”,从而导致中国的货币化程度持续升高,形成中国的货币化程度之谜。但这种运行格局是以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扭曲为代价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伤害是巨大的。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能够十分清晰地看到,中国的金融发展在没有理顺政企关系、政银关系和银企关系的情况进行“放权让利”式改革,导致低效率的超常规量性增长,这种增长导致严重的结构性问题,而结构性问题又进一步导致中国金融效率的降低,反过来制约着中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进一步推进,结果造成金融对经济增长的“量性扩张支持”与“结构性制约”并存的特殊状态。这种状况是今天中国宏观经济政策低效,经济持续走低的根本原因。

宏观调控要干什么?

宏观调控在经济论著和经济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很高,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决定经济平稳持续增长的关键因素。然而对于宏观调控的含义,似乎尚缺乏清晰一致的理解。例如,把宏观调控完全等同于国家干预,把宏观调控看作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把宏观调控扩大到产业政策,把宏观调控具体目标长期化,以及表现在实践上的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不协调等等。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加以分析研究。1。什么是国家干预?

国家干预:对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经济体制的干预。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国家对一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经济体制的形成给予支持、扶植,乃至进行创建;二是对已形成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经济体制的维护、巩固和推进。国家的这种经济职能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甚至可以说,正是要求这种职能出现才产生国家的。这种由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固有的经济职能,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乃至在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同样存在着。所不同的是,干预的对象——生产关系以及运行方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形式;至于作用的方式和强度,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作为资本创造者的一个例证,就是国家采取“圈地”等暴力手段,强制把农民从土地上赶出来,成为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从而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出基本前提。但是,应该注意到,国家作为资本的创造者是就其作用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至于国家本身,如当时的英国,出现“圈地运动”,则是出于一种实际动机,即土地上繁殖绵羊比种植谷物更为有利,而这又是由于毛织品市场的扩大、纺织技术的发展等一系列经济变动的因素所促成的。归根结底,雇佣劳动制度的形成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国家有意识的、自觉的创造出来的。在这里,国家只是顺应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起推进的作用。就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同样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有意识的、自觉的创建起来的,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渐形成的。

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是遵循某种理论原则、道德规范,按照事先的某种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去创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的。在这里,国家的作用具有决定意义。但是,这不是说国家可以任意作为而不受客观规律的制约。诚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国家甚至可以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强制地催生出一个经济早产儿,但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必然会遭到惩罚,并最终会迫使其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就经济运行方式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也是由国家自上而下的倡导和创建的,而且在转轨时期,计划体制也还发生着较大的作用。于是,也有人由此断定中国实行的是“国家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对创建经济运行体制的作用,是任何历史发展阶段上都存在的、反映国家本质的国家的一般经济职能,并不是中国的特色。转轨阶段处于变动中的不成熟形态,不是固定的模式。

2。微观规制:国家对行业、部门的干预现代经济学的主题之一,是论述由于“市场失灵”而出现国家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或规制。微观经济,是指单个经济单位及其经济行为。所以,微观规制就是国家对单个行业、部门的干预。

国家对行业、部门的干预,同样不是市场经济形成后才产生的国家经济职能。不论是东方还是欧洲的奴隶制或封建制国家,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对某些产品实行过直接的控制。有些国家对个别产品的直接控制甚至还延续到当代。在东方,以中国封建社会为例,就曾采取过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某些产品的控制,其典型形式是以国家垄断为前提的专卖制度,包括完全垄断和只对产、运、销某些环节垄断的专卖方式。国家垄断的产品,一般都是作为商品进入流通中的人们的必需品,其中最重要的要数盐、铁等。在中世纪的欧洲,同样存在各种专卖制度。葡萄牙的胡椒、西班牙的银、法国的盐、瑞典的铜,等等,都是欧洲国家实行垄断的对象。

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国家对行业的干预和市场经济下的微观规制,虽然都是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但是,就形成的原因和实际目的来看,则是不相同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对某些行业的干预,主要目的是增辟税源。在市场经济下,产品都转化为商品,国家向一切商品征税,无需对其直接控制或加以垄断,税收形式也由实物税、直接税转变为货币税、间接税。同时,税收的用途也发生了变化,它不仅限于消费,也用于对某些产业、行业的扶持。这是因为,在市场中紧密联系的众多产业本应协调发展,但实际上有的行业却无人问津,如具有公益性、外部性、自然垄断、非价值性等特点的物品和特定领域,市场机制就难于有效地发挥作用,促其发展,这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或由国家直接经营,或由国家对有关的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其目的是弥补市场调节的失灵,使国民经济的一切部门都得到必要的发展。当然,由于微观规制范围的内容及其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各不相同,因而,微观规制的方式乃至程度也不是同一的。

3。宏观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经济学上的“宏观”,是指国民经济中的总量,主要是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或者说,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这些总量进行调节,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实现经济的平稳增长。

与上述两种国家的经济职能不同,宏观调控这一经济职能并不是与国家共生的,而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出现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历史长河中,单个经济之间缺乏联系,没能形成彼此互相影响、互相牵制的社会总体经济,因而不存在宏观调控的必要。宏观调控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以生产高度发展、存在广泛社会分工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为前提的,是以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充分的发展为前提的。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全部生产都已社会化,全部消费——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也已社会化;社会生产总体的产品构成社会总供给,这些有支付能力的消费构成社会总需求。同时,由于商品经济固有矛盾的发展,总需求和总供给又往往处于非均衡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缓解由此爆发的生产过剩的危机,保证经济的平稳增长,国家才需要对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调节,使两者趋向均衡。显然,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必然产生的经济总量失衡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特有的经济职能。

宏观调控的对象范围是宏观经济运行中的经济总量,是总供给和总需求。对总量的调节,有可能对不同行业、部门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但是,它的目的并不是针对某些行业或部门,并不是要支持或抑制某些产业的发展。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保证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至于这些资源如何按社会的需要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则是由市场来调节。宏观调控并不是代替市场调节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只是为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创建必要的条件。

在西方经济学中,一般并未将宏观调控和国家干预区别开来,甚至往往用国家干预的提法来取代宏观调控。例如,为宏观调控奠定理论基础的凯恩斯的《通论》中就是这样。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其历史原因。在凯恩斯之前,占居主流地位并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依据经济学,是以反对国家干预、主张自由竞争为特征的。他们所反对的国家干预,当然并不是指国家对一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干预,并不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维护,即上述第一类国家一般经济职能,也不是一般地反对国家对个别行业的干预,例如他们就曾主张国家应兴办公益事业等。事实上,在自由竞争制度确立后,国家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己被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这时,他们所反对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其理论表现形式就是坚信供给创造需求、从而总供给衡等于总需求的“萨伊定律”:这个“定律”否定了宏观调控的必要。凯恩斯也并不是一般地反对自由竞争,他与传统经济学的区别只在于国家是否应对宏观经济进行干预。凯恩斯把自己首次提出的宏观调控直接称之为国家干预,正是标志出他与传统经济学的根本区别所在。如果说宏观调控和国家干预的混同,并未对西方国家产生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迷误的话,那末,对于中国来说,情况则有所不同。首先,不能把加强宏观调控一般地理解为加强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国家任何时候都需要关注和加强对经济总量的调控,而除宏观调控之外的其他国家干预,则应有区别、有限制地加以采用。这类国家干预的措施,其性质属于维护新的关系和体制的应予加强,维护过时的关系和体制的则应取消,即使在当前尚需保留,待条件成熟后也应取消。总的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除宏观调控以外的国家干预的范围和作用会逐渐缩小。所以,与宏观调控不同,不能一般地、笼统地强调加强国家干预。其次,中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历史上又没有存在过成熟的市场经济,因而人们往往热衷于、也习惯于计划经济下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全面而直接的干预。如果混同宏观调控和国家干预,把加强宏观调控置换为加强国家干预,那末,轻车熟路,就极有可能导向计划体制的复归。因为,计划经济正是国家干预得到强化的标本模式。可见,在中国,明确宏观调控的含义,把宏观调控和其他国家干预严格区别开来,是极为重要的。

宏观调控的“三元悖论”

中国存在四重二元结构,即以劳动力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以所有制或产权结构为核心的公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二元结构、以资金配置机制差别为核心的国有金融与民营金融的二元结构和以行政区划与产业结构差别为核心的区域二元结构。这四重二元结构交织在一起,代表了中国经济的现状,并影响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问题是这种复杂的、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二元结构系统是如何影响到经济运行并把中国经济导入困境的呢?我们应该从经济运行的基本原理予以解析。

经济要解决什么问题?按照经济学原理,经济无非要解决三大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为了最优地解决三大问题,必须在社会资源稀缺约束下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正因为对解决这三个问题提出的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不同,才有了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之分。

微观经济侧重于依靠市场自身来解?